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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村(居)民建房
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县城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县城规划区村民(世居户)新建房屋申请用地申批流程示意图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县城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城规划区村(居)民的建房行为(居民指非农业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必须遵守本规定。县城规划区范围包括安福镇、经济开发区,佘市桥镇马鞍村,望城乡同欢、徐家坪、大兴村,修梅镇白土、叶庙村,杨板乡楼房、龚家岗村,总面积64.95平方公里。
村(居)民建房指村(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世居村民户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实施国家建设、自然灾害或城市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建住房的;
  2、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修扩建的;
  3、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住房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土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已没有住房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6、原村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其它特殊情况经查实确需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第四条  安福镇村民建房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县城规划区其它区域村民建房严格资格审查。村民建房指标必须由村、镇张榜公布。村民建房指标不得转让和易地建设。当年未建的指标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房申请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世居村民户新辟用地建房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
  1、要求建房的村民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首先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好统一制作的申报表格;
  2、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初审初核,并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初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凭初核意见由国土所、县规划办对拟建房地点现场踏勘、确认,并由村(居)委员会张榜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居)签署的意见,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再审再核,并由乡镇长签署再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村(居)签署的意见,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在1个月内认真进行复审复核,并由局长签署复核意见,其核准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拟建户村组所在地公示;
  5、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初步确定批准建房的对象,提交县国土资源管理及土地收储和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上每年年初集中研究审批1次),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的结果,正式确定批准建房对象,最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分别下达建房通知书或不批准建房告之书(一式五份,县国土资源局1份、县建设局1份、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申请建房户各1份)。
  第六条  禁止城镇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居民住宅翻修必须同时具备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严格禁止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私自买卖行为,各村(居)委会只能凭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地许可证提供土地,不得私下将土地卖给村民或者居民进行非法建房。
  第八条  严禁居民(外迁村民)购买世居村民住房,切实规范村民住宅交易行为。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住宅只限自住,禁止向居民出售,确因重大疾病、迁往外地、外出经商等特殊情况造成房屋空置无人居住需要出售的,进入房地产税费一体化软件管理程序,依规依法缴纳税费后,办理相关证照。村民已有建房卖房行为的,不得再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涉及村民房屋及地基交易行为的过户办理,必须报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审核同意。
  第九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施工,给予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4、多次建房卖房非法谋利的;
  5、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
  6、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
  7、居民擅自购买村民住房或宅基地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县建设局和城管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一)占压城市道路、广场红线和地下管线的;
  (二)挤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挤占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绿地和水域保护范围建设的;
  (四)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五)已经纳入旧城改造和近期建设控制范围建设的;
  (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景观的;
  (七)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十一条  村(居)民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立即停工,由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一)未按批准的层数、层高、标高、立面造型、建筑色彩施工,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批准规模建设的;
  (四)未经规划选址或未按批准的界址建房,擅自挪动和调换位置的;
  (五)其它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属村(居)组干部的,由镇纪委负责查处;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到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的,由检察机关负责查处。
  第十三条  建房者在接到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应该组织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  凡属违规违法用地建私房需要拆除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程序组织拆除,严禁以罚代法。对可以采取没收和罚款处罚的违章建筑,在相应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对主管部门失职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追责。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外及其它乡镇农村村(居)民建房报批手续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占地面积按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房地址及房屋规划设计等按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县城规划区村民(世居户)新建房屋申请用地审批流程示意图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规定 通知


 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31日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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